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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第三隻眼
  以投毒方式殺害特定的人,林森浩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法院依據其犯罪情節作出極刑判決,量刑適當。
  昨日上午,備受關註的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公開進行一審宣判,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林森浩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對此判決結果,儘管許多人表示不意外,但仍有不少質疑聲音:如對法院以故意殺人而非投毒來定罪表示不解,畢竟,從該事件通俗命名看,指涉的行凶方式就是投毒;還有人稱“死刑並非最好選擇,只不過滿足了人的報複心理,對兩個家庭均是傷害”,藉此表達“廢死刑”主張。
  從法律上講,向人飲水裡投放劇毒物質,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(也稱“投毒罪”),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。前者是指行為人將劇毒物質投放到公共飲水裡,意圖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;如果投放到一人或幾人的飲水裡,意圖殺害特定的人,則構成故意殺人罪——是以投毒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。
  刑事案件的罪名認定,不以被告人的意志為轉移。林森浩在去年11月份的庭審中,供述了投毒全過程,但辯稱其動機是“愚人節玩笑”,只想讓被害人難受一下。這是他為自己作的輕罪辯護,現法院判決對其沒有採納,有充分理由。一者,林對二甲基亞硝胺毒性熟知,仍故意施害;二者,黃洋飲下劇毒物住院搶救,醫院因不明病因而無法採取針對性措施後,從作案時起到10日後被查獲,林森浩一直像沒事人一般,隻字不談病因,其殺人故意明顯,很難用“玩笑”說為其開脫。
  至於量刑,依現行刑法規定,故意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可見故意殺人罪的首選刑種為死刑,這在刑法分則對450多種罪之法定性的規定中,是唯一的一種情形,它或是為契合“殺人償命”的觀念。而哪怕造成重大傷亡的放火罪、爆炸罪,法定刑首選刑種也只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本案中,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認罪態度較好(對行為性質辯解不屬於認罪態度不好)之“可以從輕處罰”(而不是“應當從輕處罰”)的情節,即存在該情節,法院在是否從輕上有自主裁量權,相對於林森浩為生活瑣事動殺機的動機、殘忍手段、社會危害極大的殺人行為,這不足以從輕處罰。中國並非廢除死刑國家,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故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極刑判決,遵從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,量刑適當。
  □劉昌松(律師)
  相關報道見A11版  (原標題:“復旦投毒案”死刑判決,量刑適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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