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下月起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嚴禁設私人會所
  國際在線消息(記者 張櫟):中國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27日轉發住建部等十部門規定,自今年11月1日起,嚴禁在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、租賃、承包、轉讓、出借、抵押、買斷、合資、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。那麼廣大市民對於這種私人會所是怎麼看的,新規出台後將起到什麼作用?
  新規明確,所涉及私人會所,是指改變歷史建築、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、休閑、健身、美容、娛樂、住宿、接待等場所,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、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、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。對於這種擠占公共資源,僅供少數人享用的私人會所,普通市民的看法非常一致,“第一是對歷史不尊重吧,第二對歷史建築肯定沒起到保護作用,而且是一種破壞,他把裡面的格局都已經改造,破壞了。”
  “我覺得公園和歷史建築都是公共資源,在這些地方設立私人會所,是對公共空間的占用,你用來盈利,每個公民都有使用的權利,你卻用來盈利;第二它本身是非常高檔奢侈的一種消費,一般普通的老百姓是不可能消費的起的,肯定都是一些商界或者商界宴請政府相關的人,它肯定會滋生腐敗。
  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副主任馬慶鈺和廣大市民的看法一致,這些在歷史建築、公園設立私人會所侵犯了公共利益、助長了不正之風,“我認為公園具有公共性質,很多歷史建築都具有歷史文化價值,不能用於私人、營利等。這個用私人的利益擠占了公共的利益,對於社會風氣不利,以及對於官商風氣,對於官商勾結創造了一個機會。”
  與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,此次十部門規定更加具體、全面,可操作性強。規定列出了四種不同情況的處置方式:沒有合法手續或者手續不健全的予以關停;有合法手續但有違規違法行為的予以停業整治,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;有合法手續但經營對象、範圍、形式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予以轉型或者停業整治;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非經營用途的,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協調產權單位提出解決辦法,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。
  國家行政學院科研部副主任馬寶成認為,新規對於正在進行的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,“以前在歷史建築、公園設私人會所沒有相關的禁止規定,再建就違反規定,我們就有可以依據對此進行嚴肅處理,我們就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,對於正在進行的反腐敗的意義不言而喻的。他對於在四種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也是有重要意義的。
  值得一提的是,十部門規定還提出,要完善監督管理制度,加強監督檢查,發現問題限期整改。對工作失職、徇私舞弊的,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。
  馬寶成先生也指出,這一點非常重要。新規重在實施,而實施則要強化監督,“主要靠有關部門監督檢查,這個監督檢查非常重要,如果不去監督檢查,那等於這個規定是束之高閣的。”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rscxruioehpa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